HK Butterfly:憤怒 未經同意的性言行 就是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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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男扮TB騙色脫兩罪
    對同志的不公判決

    就一名男子在女同志社交平台上假扮TB,相約女子性虐期間涉嫌強姦及非禮,被控兩罪,經過多日審訊,法官於今日 (10月8日) 完成引導,6 男 1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超過 5 小時,以 5 比 2 裁定強姦罪不成立,並一致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判決結果對女事主顯然是不公允,對女同志群體亦敲響了警號,一旦有先例,異男是否可以在任何同志平台自出自入,對同志/其他人作出猥褻行為,祭出一句「唔理解」、「衰仔可能貪玩」就能脫罪,而受害者則要承受創傷?

    這裡不是法庭,除了想「點解判得咁離譜?點解審得咁癡線?」外,我們表達的只是作為女同志在目睹有關判決和報導的感覺。

    「未經同意的性言行就是性暴力」

    「未經同意的性言行就是性暴力」

    「未經同意的性言行就是性暴力」

    ▌錯誤前設:先要證明對方是女人?

    綜觀連日聆訊,被告與其辯護律師自相矛盾的說辭,被告的所作為不是刻意向事主隱瞞自己真實性別,騙取事主信任嗎?甚至將「驗證性別」的責任推卸到事主身上,認為事主「應該感受」到被告的性徵,卻不提隱瞞的原因——事主不會同意與男人結識。

    然而故意欺瞞的行為是難以覺察,在這個錯誤前設下,試圖將犯罪的檢驗對象交換,導出成「唔小心」、「唔覺意」的假象,何嘗不是狡猾地Blame on victim?

    這個假象決不能合理化被告的行為,當事主察覺被告是男人,數度推開對方及求救,明確表達了拒絕的訊息。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強姦罪構成條件為一名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沒有同意(或不顧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性交行為必須包括插入女性陰道這一動作(不論深淺);法例特別訂明如果一名男子透過冒充一名女子的丈夫誘惑她與他性交,也算是犯了強姦罪——言即在行為上被告應該已經構成了強姦罪。

    ▌對性的偏見

    但吊詭的是,在強姦罪的抗辯中,被告人對於受害人的意願的認知或想法是左右了定罪的可能(例如: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自願的)。

    被告辯稱覺得事主比較開放,接受能力強,可以繼續有關行為;其律師更著陪審團「不要以道德為標準。」彈出又彈入。

    這些「覺得」建基於對性的偏見;但事實上每個人都擁有享受身體歡愉的權利,喜歡與開放不等於隨便放任,也不等於事主同意性交。

    另一個偏見是針對女同志的,當接受高等教育,熟悉對性小眾字眼、可清楚解釋LGBTQ所代表的不同意思等都成為觀念開放的潛台詞,不禁對香港性平教育之低下和顛倒黑白感到頭痛。

    控方律師其中一句嘗試破除對性觀念的偏見:

    「即使如此,她亦有權選擇發生關係的對象,尤其是對方性別。」
    可惜的是,這次判決並未能成為瓦解偏見的佐例。

    ▌正本清源 交友沒有錯

    連日來我們讀到,事主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意願,由最初被問及時主觀的表達,到後來被辯方反覆猜度分析、鉅細無遺的檢視事主的行為反應,最後甚至成為推翻控罪的理據,箇中的經歷種種,實在是性罪行受害人不願將行兇者告上法庭的原因。

    在此要鄭重感謝事主勇敢立案發聲,也為女同志群體站出來。這個決定非常艱難,牽涉事件本身的性質、事主的身心狀態、被出櫃的風險等等,當中需要克服的心理關口不足為外人道,作為旁人只能予以支持和體諒。

    同志群體本身圈子很細,交友平台擔當了連繫同志的重要角色。自由結識朋友、情人、SP抑或其他多元關係都沒有錯,建立關係的本質貴乎真誠、尊重、互信,放諸四海皆準。

    有的人只贏取了詭辯的勝利,但徹底輸了人格。

    「Butterfly 重申只歡迎18歲以上女性參加,如有以男性作頭像的Profile,將被停權。同時,希望各會員留意,Butterfly 無法完全阻截虛假資訊,希望各位以謹慎為原則結交新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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