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行引內地刑法解讀國安法 上訴庭: 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套用普通法制度 內地刑法嚴格來說是「外國」法律


  •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界定案件屬「情節嚴重」,由3年8個月加刑至5年,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折扣。呂世瑜不服上訴,上訴案今(24日)續訊。律政司認為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援引內地刑法及內地法律書籍,解讀國安法字眼及提供量刑指引,惟上訴庭質疑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套用普通法制度,內地刑法嚴格來說是「外國」法律,終審法院案例亦沒有列明可參考內地刑法解釋國安法。上訴庭押後裁決,3個月內頒判辭。

    正在服刑的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5歲)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控罪設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情節較輕」者則判5年以下刑期。上訴方認為分級制僅限制量刑起點,即法庭仍可考慮認罪等求情因素,減刑至最低刑期以下。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辭指,刑期分級限制了最終刑期,若最終刑期可低於最低刑期,那刑期分級制便沒有意義。惟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刑期分級制可以確保刑期在某程度上一致,即使並不限制最終刑期,仍有一定意義。

    律政司一方續指,本地法例列明最高刑罰,限制法庭判刑,可套用相同邏輯,應用最低刑罰,認為只有在國安法第33條列明的三個情况,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才可獲「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律政司另呈上《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從輕」及「減輕」的意思,並以由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提供有關刑期分級制的指引。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隨即質疑,對本地法院而言,內地法律是「外國」法律,不能直接引用,法庭更無從稽考該書是否具權威性,律政司須援引專家意見,證明其材料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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