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歐洲人權法院創先例 認引渡囚犯到中國有遭酷刑風險


  • 【反送中】歐洲人權法院創先例 認引渡囚犯到中國有遭酷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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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的Liu v Poland, App No 37610/18 (ECtHR, 1st Section, 6 October 2022)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留意到根據聯合國的人權機構和其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的資訊,酷刑和虐待手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司法系統中仍然根深蒂固,甚至辯護律師如果提出酷刑指控,並試圖就此進行調查,往往自己都會面臨酷刑:第78-79段。

    歐洲人權法院因此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獄和拘留制度存在「普遍的暴力(general situation of violence)」,即該國屬「最極端的例子(the most extreme cas[e])」,其使用酷刑或其他虐待手段之經常和廣泛程度,達至任何囚犯只要被送往當地,則「必然(necessarily)」被視作暴露於酷刑的風險之中:第66, 72, 83段。波蘭政府如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請求,將疑犯引導至該國,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下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的規定。

    歐洲人權法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接受或承認任何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就其人權責任作出有約束力裁定的管轄權。因此,聲稱其基本人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犯的個人無法求助於任何獨立的國際保護機制,此類獨立的國際機構亦無權在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邀請下進行現場調查:第75-77段。

    在沒有外部、獨立制衡的前提下,波蘭政府指獲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正式保證,後者的監獄情況受公眾及傳媒監察,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其可信性相當有限。事實上,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發表的報告內容,公眾或記者被允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所似乎是非常不可能的:第8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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