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安徽合肥钟楼支行非法限制客户人身自由、造假等问题的举报信


  • 被举报人1:建设银行安徽合肥钟楼支行纪检组、
    钟楼支行纪委书记、个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营业室主要负责人、钟楼支行副行长等相关处理举报、投诉的个人
    联系电话:13965050716、13966721667
    问题线索:

    1. 先给出钟楼支行 “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结论,再用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结论进行证明。有造假的主观故意。
      1.1无视多个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2用 “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用户和员工可以正常进出银行大门”来证明“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用其中一个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持续时间短(“五六个员工没有始终围堵举报人”)来证明“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把 “一名员工不开大门并多次告知举报人‘删除视频可以离开’”解释成“这名员工让举报人消消气,请求举报人原谅”。
      1.3把员工对举报人说的“不要让他走”解释成“给举报人开发票”,来证明给出的“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结论。
      1.4用“柜员说‘不要让他走’‘没有目的’”证明“没有限制人身自由”。2018.8.8举报人就要求钟楼支行出具举报人不能拍摄银行涉嫌违法视频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至今钟楼支行拒绝出具。
    2. 虚构员工的违纪行为(不知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必须开具发票,柜员回复举报人之前未调文件看,未核实清楚)对员工进行处理(调岗),掩盖真实的有主观故意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即使虚构的员工的无主观故意属实,被举报人对员工的处理也违反工作纪律。
      2.1 柜员能够区分发票和收费凭证,拒开发票有主观故意。
      2.2 对虚构的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未依据建设银行规则制度。
      2.3未对拒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未对2018.8.8涉及到的其他员工进行处理,未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处理。
      对员工的调岗不符合建设银行文件要求,调岗和违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 以拒绝通过邮寄方式给发票,以有相关证据材料给举报人看但拒绝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给相关证据、调查结果、处理结果等相关文件、材料作为要挟手段逼迫举报人与其见面。
      疫情期间无视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禁止人群聚集的要求,用拒绝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非接触方式给举报人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方式逼迫举报人与其见面。
      找与举报人相关的单位向举报人施压,逼迫举报人与其见面。
    4. 用与举报人见面和道歉来代替对“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的视频、拒开发票,拒绝办理已经取出号条的外汇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以需要整理、需要询问法律事务部、疫情等借口拒绝非见面方式出具结果。
      疫情期间,如果见面就可以立即给结果。举报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出具结果,被举报人以“需要时间”,且“没有具体的天数”拒绝将应该出具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给举报人。
      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
    5. 对于“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等违纪违法问题,举报人索要2018.8.8承诺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被举报人承诺的书面结果后,采用拒绝接听电话,拒绝回复短信,以疫情、举报人态度差为由拒绝。把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归咎于举报人“可能误会”。
    6. 拒绝处理不是两名反馈人个人的行为,而是钟楼支行纪检组组织和钟楼支行纪委书记等负责处理的所有个人的行为。
    7. 侵害举报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在举报人拒绝见面的情况下根据举报人在银行系统登记的地址非法查询到举报人家楼栋号、门牌号后对举报人进行骚扰,打扰举报人居住安宁。
      找举报人的学校对举报人施压,逼迫举报人见面并接受被举报人造假行为、接受被举报人用道歉代替处理相关组织、员工的行为。
    8. 伪造给举报人的回复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