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下法律再令你信服,還是先信服再訂下法律?


  • https://www.cup.com.hk/2021/06/22/chenglap-the-existence-of-law/

    在香港,很多人相信犯法就是不對;或者只要是法律就必須要遵守,甚至將這說成風馬牛不相及的「法治」。發表這種思想言論的,並不是甚麼沒知識的販夫走卒,而是高級官僚、社會賢達及法官律師等。這種思想可說是香港的主流信仰。

    它的核心很簡單,就是「法律存在即合理」。當立法完成或制度存在後,你就應該信服,進而遵守並執行。但這思想最後卻惹來大禍。2019 年,香港政府推動不得人心的「逃犯條例」,引起了激烈的反抗,令大家知道真相,從此改變了香港的歷史軌跡。

    只要你代入上述的信仰,就不難理解為何會演變成這樣。崇拜法律的社會,必然會墮落成亂法社會,而亂法則必然會製造出不受公眾信服的法律。公眾被迫大規模反抗,會使社會陷入動盪,構成大量的損失。

    這也是發明民主制度的原因,東亞社會士大夫肆虐,他們很容易就把民主政治套用在東方的政治傳統中,例如「民貴君輕」、「以民為先」及「以民為主」等套路。因為這是他們能夠理解而覺得舒服的理念。但實際上,民主制度針對的,就是法律的訂立。

    為何要選舉?為何要有代議士?為何代議士要進入立法會?他們的真正用途,是驗證法律是否被市民所信服,防止不被信服的法律獲得通過,或者至少驗證他們的信服程度,以知道法律訂立後的社會風險,避免引爆巨大的社會衝突。故此,民主制度的精神,是「先確定被信服,才有法律」,不被信服的法律是不應該存在的。

    可惜的是,大部分人沉迷選舉制度後,只將其變成爭奪權力名利光環的遊戲或個人發展,政客甚至以為自己是在打工,把公務津貼當成勞動成果。而即使在民主國家,也無法避免這現象的出現。代議政治的理想形態跟實際情況的確存在差異,但其核心精神不會改變,那就是不被信服的法律,是不應該被承認的。這是民主制度的基礎,一旦不理會這點,投票立法的制度就失去了意義。

    如果社會上大部分人,都繼續認為法律只要存在就要承認,而不是承認了才應該存在的話,就算有民主制度,也僅具其形。如果公眾對法律的信服程度並不重要,玩弄選舉的方法多的是,那只是一個有攻略法的遊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