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 2017 年「高登」發帖稱或炸解放軍營 26 歲男被控煽惑製爆炸品 官裁表證成立


  • 被指 2017 年「高登」發帖稱或炸解放軍營 26 歲男被控煽惑製爆炸品 官裁表證成立

    26 歲「高登討論區」男會員,被指 2017 年 11 月發帖稱「不排除轟炸解放軍營」,內容涉及製作炸藥材料及步驟,有人報警舉報。陳約半年後被捕,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案件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暫委法官鄭紀航裁定表證成立。被告稍後將出庭作供。

    控方案情指,時為 IVE 學生被告的帳戶發帖後有瀏覽者報警。「高登」應警方要求下架帖文,並交出帳戶資料。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先聲稱發帖因「心情欠佳」、「玩了涉炸解放軍營的單機遊戲」,後改稱自己為電腦程序員,正開發遊戲,帖文實為「廣告」。

    控方指稱,警方翻查同一帳戶所發的 19 則帖文或留言,指內容具辱罵性質,顯示被告「有反政府社會立場及鼓吹暴力的意圖」。

    控方案情:涉案帖文所提步驟可製炸藥
    警查 19 帖文留言 指反政府、鼓吹暴力

    控方案情指,被告陳振銘自 2014 年起使用「高登討論區」帳戶「天地辰筭反耶」(用戶編號 434585),期間只有他一人持有該帳戶密碼。在 2017 年 11 月 17 日,被告在「高登」發布一則題為「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的帖文,同日邱姓瀏覽者報警。

    案情續指,帖文提及硝酸甘油是「高爆炸藥」、「無煙火藥」,列出材料包括甘油、濃硫酸、食鹽、蒸餾水等,步驟包括將蒸餾水與碳酸鈉攪拌等,結尾有一句「以上資料源自 Google」。政府化驗師報告指,按貼文內容,理論上可生產約 8 至 14 克屬炸藥的硝酸甘油,形容「極其危險」,可致人命傷亡。

    案情續指,警方之後翻查被告所發的 19 則帖文或留言,指內容具辱罵性質,顯示被告「有反政府社會立場及鼓吹暴力的意圖」。
    「高登」應警方要求 移除貼文及交資料

    案情提及,「高登」在 3 日後應警方要求移除涉案貼文,而負責監察及管理的「意念方案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把被告「高登」用戶資料及 URL 訊息紀錄,交予警方。
    控方案情:被告解釋發帖有兩版本

    控方案情續指,被告在 2018 年 5 月 3 日被捕,同日作錄影會面。被告先供稱發帖日「心情欠佳」,獨留在家玩電腦遊戲,當中「涉解放軍軍營被轟炸情節」,而他忘卻遊戲名。另帖文內容取自 Google 搜尋結果。

    案情又指,被告之後「推翻」先前版本,自稱是電腦程序員,擬開發電子遊戲,有關帖文實為「廣告」,而遊戲仍在準備中,沒實際進展,而被捕前數日,他因電腦運行速度慢而格式化電腦,沒留下資料。
    被告錄影會面稱:我根本就唔識化學

    控方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中被告表示「沒有需要」律師陪同,指平日他會「上高登吹水」、承認有發涉案帖文,「但係我係無後續行動嘅」。他續說,當日「心情唔好,掛住打機,炸解放軍營係遊戲情節」,但指忘記遊戲名,只記得是「單機遊戲」。

    片中被告續說,他知硝酸甘油是炸藥,但謂「我根本就唔識化學」,又指他不知解放軍軍營在哪。警員問他發帖目的為何,原報稱為 IVE 學生的被告,改稱「我係程序員,開發遊戲,跟住打咗段咁嘅嘢(帖文)」。警問開發遊戲和發帖有何關係,被告答「呢個係廣告嚟嘅」。

    警員就涉炸解放軍情節遊戲追問被告,被告先稱他忘了在哪下載,後稱「出面啲公共電腦已經裝咗」、在上水「陽光網吧」玩過,後再稱他沒到過網吧玩,沒玩過該遊戲,解釋稱有不同版本因他正「思緒混亂」。
    警隊臨床心理學家:
    辯方專家的診斷證據不足

    控方亦傳召專家證人、目前服務警務處的臨床心理學家龔詠訢。龔在主問下指,對於辯方專家證人報告,診斷出被告患「自戀型人格障礙」及妄想症,她認為對方提出的證據不足,現階段不同意其診斷。

    辯方盤問指,龔沒會見過被告,質疑她結論不如辯方證人準確。龔指,她被指派的性質,是對辯方專家報告作出意見,不必直接對被告做評估,而其結論是辯方專家證據不足。
    原定周一開審
    被告報稱不適一再延期遭官批

    被告陳振銘(26 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指他在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者製造爆炸品「硝酸甘油」。

    案件原定本周一(19 日)開審,惟被告指因咳嗽需檢測,押後至周二再續。到周二開庭,辯方指被告未收到核酸檢測結果,官形容「好奇怪」,指據自己經驗,約 12 小時便有結果,「點解仲未有呢」。

    辯方回應指,他周一感不適、早上約 10 時退庭後,先回上水住址鄰近診所求診,再在下午 3 時做檢測。官聞言批,區院附近的灣仔修頓球場也可檢測,大可不必返回上水才驗,「上網搵都知啦」,又指「做完檢測都要等,唔係即刻有,係咪應該爭取時間」,並批「嘥咗 5 個鐘先做檢測,根本浪費法庭時間」。

    DCCC5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