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家要公道少少,人同自己背景相近嘅人共情好合理啫
當年爆武肺支那人咪一樣擺撐警共匪李文亮上神檯 :golden-agree:
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以及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案6人,皆分別獲已離港的法官沈小民裁定暴動及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兩案共13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17日)進行聆訊。律政司透露兩案合共9人缺席聆訊,他們已不在香港境內,故未能把上訴通知書送達被告,法庭早前發出拘捕令。律政司要求法庭酌情在該9人缺席下處理上訴,又指陳虹秀在警方執法期間嗌咪,乃協助及唆使現場的暴動。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兩暴動案共13人罪脫遭上訴-律政司稱社工陳虹秀嗌咪乃協助及唆使暴動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8.31灣仔暴動案共8名答辯人,當中只有4人出庭應訊,律政司透露另外4人已不在港。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另一遭律政司上訴的案件中,6人涉於單位藏示威相關物品,6人均被裁定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其中5人罪脫後遭律政司上訴,5人均已離港,並遭發拘捕令。
由於案中5人缺席,法庭早前曾指示律政司尋求「法庭之友」協助,故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及大律師彭浩原今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聆訊。他們不屬於訴訟任何一方,以中立身分向法庭就法律議題提供意見或協助。
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到,由於律政司未能把上訴通知書送達離港的答辯人手中,法庭應如何處理這問題,以及其導致的後果。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裁判官條例》第115條「送達及通知」及第106條「將案件呈述轉交司法常務官並給予答辯人通知」,為上訴方的律政司需要將上訴通知書妥為送達至答辯一方。
律政司一方指,法庭可使用酌情權,容許即使未有嚴格合規的程序下,都可以繼續審訊。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案例顯示若上訴方在環境限制下,已盡合理努力將文件送達予答辯人,已是符合程序,至於甚麼原因未能收到則視乎答辯人。法官彭寶琴引用條例指,除非繼續處理案件會令答辯人蒙受損害,否則程序不會被視為無效。
就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一案,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處理的法律問題,是在「串謀參與暴動罪」或「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當中,若證據只涉及兩名被告人,他們的協議內容是否必須包括多一人,以符合非法集結的3人定義?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原審期間控辯雙方均無提出此議題,律政司卻在現時的上訴階段才提出。
此外,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完全否定了被告之間存在「協議」,要求上訴庭考慮怎樣的「協議」才會構成「串謀」。律政司指,若果正確理解「串謀參與」,串謀者不一定同意親自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要支持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可被視為串謀者。
律政司又指,第三答辯人的手機被發現一些社交媒體訊息,包括「黑衫黑褲」、「幾時派」、「帶衫去換」等,即使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證供的「加持」,法庭也可以憑被告擁有該些訊息而推斷他有犯罪意圖,而不應單憑沒有專家證供而摒棄該些證據。
「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指,對於Telegram如何連繫到被告的手機號碼,控方有舉證責任,需要有專家解釋,因社交媒體訊息不只關乎真確性(authenticity),也關乎證據的可信性(reliability)和比重(weight)。
就8.31暴動案,律政司在庭上播放影片,指出各答辯人行為,其中陳虹秀在警方執法期間嗌咪,乃協助及唆使現場的暴動,賴和鍾則不爭議在現場被捕。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在事實裁斷上有「明顯不過的錯誤」。
代表鍾的大律師馬維騉則指,逃匿不代表參與了暴動,原審裁決已接納被告可因清白理由而逃跑,鍾只穿著黑衣、手袖和帶背囊,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
律政司提到,若果上訴庭是次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以及下令發還重審,案件也只能由另一名法官審理,因為原審法官沈小民已不再任職司法人員。
聆訊明日繼續。
上述兩案皆由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前年有報道指沈官提早退休,並計劃在2021年11月離港移民英國。
在8.31灣仔暴動案中,法官沈小民於2020年9月29日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於10月5日向陳表示將提出上訴。其餘7人於同年10月31日均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亦不服裁決,於11月9日正式對8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並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沈官於11月16日批出陳虹秀的訟費,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起行動及持共同目的。
沈官裁決時提到,陳虹秀當晚所講的話並非「黑警死全家」等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而是叫警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她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至於其餘7名被告,沈官指控方無證據顯示一眾被告被捕時做了什麼,強調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沈官又稱,被告逃跑並非一定源於畏罪,亦不應把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在另一串謀暴動案中,沈官指法庭未能肯定物品誰屬,若指稱物品與被告有關,是過於武斷;而單位內每件物品都有合法用途,即使有玻璃樽、白電油和布條等汽油彈原材料,但警方並無搜獲汽油彈製成品。
沈官重申,法庭給予陪審團「串謀」罪行的指引,其中一點是「每個被告都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同一意念去幹同一件事情。」他又指,亳無疑問暴力示威者大部份穿黑衣,但穿黑衣、戴裝備的人士是否一定是暴力示威者?沈官亦反問控方「把保護裝備也說成可作攻撃性之用,那麼還有什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呢?」並批評控方未有把因果關係弄清。
案件編號:CACC277、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