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老妇再次传播“法沦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 2021年3月22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叶秀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叶秀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叶秀芳,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2018年6月29日因在公共场所散发“法沦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5日因在公共场所散发“法沦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秀芳于2018年6月29日、2019年1月15日两次在公共场所散发“法沦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多,被告人叶秀芳来到梅州市梅江区丽都西路,又向沿街的店铺散发“法沦功”宣传品,然后乘坐出租车离开,并对出租车司机宣传和散发“法沦功”宣传品。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叶秀芳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桃源小镇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法沦功”挂历一本、“法沦功”挂件一个、“法沦功”小册子六本、“法沦功”资料二十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秀芳曾因传播“法沦功”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再继续传播“法沦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