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审议《基层民主法》,实现民众知情、评议、监察、受益权


  • (不知诸位如何看待?匪党可信吗?刚想到上周的哈萨克斯坦也在改革。只愿自由之光照耀在每一片大地。)

    据越南媒体报道,3月23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九次会议,就《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发表意见。

    越南内务部部长范氏青茶在提交政府报告时表示,制定该法律草案的目的是完善在基层实现民主的法律,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继续明确国家“民有、由民、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

    此外,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单位和企业的运作和问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要充分细化法律草案中的法规,以克服《基层民主实施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局限性和不足。

    本法对基层实行民主作出统一规定,即在乡社、区坊、市镇、国家党政机关、社会政治组织、公立事业单位内实行民主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各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保障实现基层民主中的职责和人民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权限。该法草案共6章49条。

    关于草案新的基本条款信息,内务部长范氏青茶明确表示:草案增加了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不受歧视地在基层实施民主的原则。明确公民、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劳动者在基层民主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补充在基层授权实施民主的规定,对违反基层民主法的行为有投诉、起诉和检举的权利,发现有违反《基层民主实施法》的行为时,有及时报告、建议和报告主管部门的义务,并享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各成员经讨论,同意颁布该法的必要性,认为,以“民众知情、民众评议、民众参与、民众检查、民众监察、民众受益”为方针,将政府关于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主张制度化。在2013年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对于建设和完善越南“民有、由民、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草案中关于在企业推行基层民主的内容,国会机构和法律常务委员会有两种意见。

    赞同意见认为,该法只在原则上规范企业民主的实施,但为了保证与其他类型的基层民主相称、平衡,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章对目前在规定的工作场所(企业)实施民主的内容进行法规化。

    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基层民主实施条例,是为了发扬民众的当家作主权,吸引民众参与到国家的管理控制、克服官僚主义、贪腐、丧失民主和衰退的事项中来。

    因此除劳动法已有的规定外,草案还应重点规范对直接管理和使用国家资源的国有企业实施基层民主,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管理与使用国家投资资源、抑制腐败、消极和浪费的情况。

    民族协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建议不应对企业实行民主作出规定,因为在企业实行民主的机制与在国家机关、或乡社、区的民主有很大不同。这些内容在劳动法、民法典、企业法以及详细的法规和指导文件中都有规定。

    如果该草案不引入新的具体内容,就会导致法律制度的重叠。

    越南国会常务副主席陈清敏(Trần Thanh Mẫn)在会上发言时表示,一些与基层民主有关的法律文件仍然轻视民意,没有及时解决公民正当的合法权利;实行民主并没有真正与维护秩序纲纪齐头并进,存在利用其来反对和歪曲、造成社会失序、造成不团结和内部分裂的情况;也存在民主沦为形式,民众的意见并没有真正被听取,人民的自主权仍然受到侵犯的情况。

    他建议起草委员会深入研究并关注这些问题,将其纳入报告中,以有足够的理由制定该法。

    越南国会主席王廷惠认为,这是一个涉及面广、多类型多、多主体的法律工程。 因此需要全力投入仔细研究,继续完善草案提交国会审议。

    王廷惠表示,草案规范的范围需要全面、到位、规范地在基层实施民主,包括在市镇、乡社、区坊、村、组、邑等基层;包括各组织、机构单位、企业和经济组织。

    因此,法案应充分规定各类基本单位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重新规定其他专门法律已经规定的内容。此外,草案的法规需要明确基层民主实施关系中的基本要素,作为规定基层民主实施形式的依据,确保基层民主的准确性、适用性、可行性。

    根据草案,越南政府提议将民众监察的内容补充到《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的条款中。(目前正在《监察法》中进行调整)

    国会常务委员会代表阮氏清表示,有必要更详细地界定民众监察的作用和运作,因为这是一种可在基层实行民主的具体形式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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