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受不公平對待及針對 前警員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690萬


  • 加入警隊14年的前警員於2015年離職,稱於西九龍交通部工作期間,受到不公平對待及針對,於身體欠佳情況下,管理層未有妥善安排工作崗位,最終申請離職。前警員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覆檢僱主警務處處長有否疏忽,並要求賠償690萬。

    原告黃凡平,答辯人警務處處長。

    原告於親自撰寫的入稟狀指出,原告於2001年2月加入警隊,一直在新界北警區服務。至2010年2月,由於居住地方交通不便,遂申請調往西九龍交通部工作,及至2015年2月離職。

    原告指於西九龍交通部工作期間,受到不公平對待及針對,於身體欠佳的情況下,管理層未有妥善安排工作崗位,原告無奈申請離職。原告現入稟向法庭申請覆檢僱主有否疏忽,並要求賠償6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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