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愛上13歲小蘿莉 賠30萬獲5年緩刑


  •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透過網路社群社交軟體結識就讀國二小女生,交往僅3個月,就先後發生過5次超友誼性行為,少女母親察覺有異,追問出驚人內情,怒報警提告,新北地院考量黃男願賠償30萬元並已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日前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判決指出,21歲黃男去年5月間,透過網路社群社交軟體結識在新北市就讀國二的13歲小女生,交往僅3個月,先後在少女住處房間及樓梯間,及黃男桃園住處,共發生5次性行為,因少女多次外出未歸,引起母親注意,追問下得知女兒交男友還嚐禁果,去年7月氣憤報警提告。

    黃男到案後坦承犯行,多次向少女母親悔過認錯,今年2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允諾自今年3月起,以每月5000元,至2027年2月共賠償30萬元,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

    新北地院考量黃無前科素行,日前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