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家要公道少少,人同自己背景相近嘅人共情好合理啫
當年爆武肺支那人咪一樣擺撐警共匪李文亮上神檯 :golden-agree:
一名曾任國小老師的馮姓男子明知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卻於2017年5月約吳姓男子做愛,2人全程沒戴保險套,事後吳男驚知馮男是愛滋感染者,氣得提告,一審認為馮男隱瞞染病之事與吳男進行危險性行為,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他判刑1年5月,但二審認為2人口交時沒有射精,依醫學研究資料「沒有射精的口交,傳染愛滋病毒的機率為零」,2020年逆轉改判馮男無罪,後續更一審也如此認定,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馮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馮男2013年6月經台大醫院檢驗,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而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稱愛滋病),並於同年7月起接受治療,但2017年5月間,馮男與吳男在合意情況下,沒有戴套就輪流為對方口交,事後吳男提告指稱馮男不僅口交,還對他肛交一次,但馮男僅承認2人沒戴套互相口交,否認沒戴套對吳男肛交。
針對肛交部分,一審認為除了吳男單方面指述,檢方沒有積極證據能證明馮男對吳男肛交,因此只認定馮男沒戴套與吳男互相口交,構成「未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的危險性行為」。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若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卻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導致把病毒傳染給別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吳男經醫院篩檢呈陰性反應,認定馮男是未遂犯,依法可減刑,此外,法官考量馮男與吳男是你情我願不戴套互相口交,馮男不是用強暴脅迫手段,加上吳男也向法官求情,希望對馮男從輕量刑,因此法官再依「情堪憫恕」減刑,於2018年12月判馮男1年5月徒刑。
上訴後,高等法院考量吳男雖指稱馮男除了口交還對他肛交,但肛交證據不足,僅認定兩人口交,加上兩人都說口交時沒有射精,依據國內外醫學研究資料,「沒有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的風險為0」,且「測不到病毒就不具傳染力」。
高院調閱馮男在醫院的門診紀錄,及醫師證稱莊男所服用的三恩美藥物,在服藥2周後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1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因此認為馮男長期服藥後,於2017年5月間與吳男口交,在醫學上不具有造成愛滋病毒感染的風險,並非危險性行為,2020年逆轉改判馮男無罪。
此案後續雖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但更一審仍以同樣理由判馮男無罪,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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