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李運騰: 裁判官有關決定屬越權


  • HCAL 401/2022

    原訟法庭於2022年8月2日頒下的判案書的新聞摘要

    (本摘要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申請人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條例》”)第 87A(2)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2022 年4月25日,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判官”)決定拒絕其申請(“該決定”)。申請人得到法庭許可,現藉司法覆核挑戰該決定。按照法庭指示,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加入為本司法覆核的答辯人。

    2022年8月2日,原訟庭頒下判詞,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原訟庭的裁定如下:

    1. 本司法覆核的爭論點範圍狹窄,關乎條例第87A(2)條的真正詮釋,即裁判官是否有強制性責任,在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解除第 87A(1)條施加於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以及(ii) 若裁判官在上述事宜中有酌情權,則他在達致該決定時,是否曾作出與案無關的考慮,或是忽略考慮與案相關的因素。

    2. 簡要而言,申請人指第87A(2)條正如條文訂明,意思是假如有人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要求第(1)款的預設情況不再適用,則報導限制必須解除。就此,裁判官錯誤假設存在酌情權。申請人進一步指,即使這樣的酌情權存在,但裁判官的理由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就訴諸法庭或報導法庭程序者而言,「司法公開」原則對行使司法權力施加限制有所規管。

    3. 另一方面,律政司呈述,經過以目的為本及恰當的詮釋,並顧及公平審訊為最終目標,根據第87A(2)條,主持交付審判程序並負責訊問的裁判官,對於是否解除第87A(1)條施加的報導限制,擁有酌情權。律政司並進一步指裁判官已在此事上恰當行使其酌情權。

    4. 經考慮大律師的陳詞,並顧及有其他方法可用以保護證人後,法庭拒絕接納律政司辯稱的說法,即第87A(2)條施加的報導限制,會使秉行公義的最終目標難以實現。此外,考慮到《條例》中規管交付審判程序的條文的立法背景,《基本法》、《人權法案》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相關條文,還有相關案例,法庭認為沒有具說服力或令人信服的理由,支持《條例》第87A(2)條的條文具有律政司提出的涵意。相反,以目的及文意為本的詮釋及對有關案例的考慮,一致認定第87A(2) 條的含意是條文訂明的意思,就是在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導限制。因此,裁判官聲言行使酌情權,但該酌情權並不存在,有關決定屬越權。

    5. 再者,即使假設此酌情權真的存在,但依據《人權法案》第十條,法庭傾向認為,若有被控人根據第87A(2)條提出申請,則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否則主持交付審判程序的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在此基礎上,該決定仍有缺失,原因是該決定涉及相關因素沒有得到考慮,因而未能展示報導限制在有關情況下是「絕對必要」的。

    6. 話雖如此,對於第87A(2)條範圍是否過於廣泛,以致侵犯同案其他被控人獲(在《人權法案》規定及《基本法》確立)公平審訊的權利,由於這爭論點沒有在本案出現,故此法庭不會表達任何屬結論性質的觀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2/HCAL000401_2022_files/HCAL000401_2022CS.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