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本地小號演奏家租迷你倉藏炸藥 涉四罪被捕 稍後將被落案起訴


  • 2022-09-03 23:12

    警方偵破一宗儲存炸藥的案件,拘捕一名31歲男子,據悉為本地小號演奏家,稍後會落案控告。消息指,被捕男子租用紅磡鶴園東街一個迷你倉,存放大量可用於製造炸藥的原材料、已製成的低性能炸藥,以及一批武器,包括嵌入鐵釘的膠喉管。現場並非製作炸藥的工場,材料及炸藥全部已包裝好。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已檢走部分炸藥作進一步調查。據悉,該男子沒有案底,於反修例期間沒有被捕紀錄,但曾在社交媒體中發表政治言論,警方正調查其原材料及炸藥的來源,以及男子儲存爆炸品的用途。案件現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調查。

    九龍城警區重案組早前根據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鎖定一名31歲姓文男子,相信其非法地將爆炸品擺放於迷你倉單位。警方指昨日(2日)下午約6時,突擊搜查位於鶴園東街的迷你倉單位,在該單位內檢獲約10公斤懷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硝酸鹽和硫磺、300克據悉為硝酸鉀的低性能炸藥、5克延時保險絲、30支煙火及一批懷疑攻擊性武器,包括35枚嵌入鐵釘的膠喉管、3把刀、2把斧頭、一枝棒球棒及2枝木棒等。

    人員其後於附近一住宅單位拘捕該名男子,涉嫌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製造或管有炸藥」及「違反《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及「非法藏有煙花爆竹」等罪名被捕。案件現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進行深入調查,包括爆炸品及武器的來源及用途等等。被捕人現仍被扣查,稍後將會被落案控告有關罪名。

    警方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