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0.1灣仔暴動 2男擬認罪 主動申請撤銷擔保獲批


  •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及縱火等,11人事隔2年後遭控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案件今(6日)於區域法院提訊,其中2名被告表示打算認罪,並申請撤銷擔保,即時還柙。餘下9名被告仍需時向控方索取影片等證據,尚未有答辯意向,押後至11月29日再提訊,期間獲准保釋。

    第七被告和第九被告分別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打算承認控罪,並主動申請撤銷擔保。法官高勁修批准申請,2人須即時還柙。

    至於餘下9名被告,部份人早前要求控方提供未被使用的影片證據,惟控方指涉及大量影片,需時處理,至今仍未能交給辯方。9名被告尚未表達答辯意向,押後至11月29日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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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
    A7,A9認罪,於今天撤銷擔保❗️

    保釋事宜:
    。A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A5更改報到時間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1月29日1430再訊,A7, A9即時還押‼️
    其他被告現有條件保釋

    💛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