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家要公道少少,人同自己背景相近嘅人共情好合理啫
當年爆武肺支那人咪一樣擺撐警共匪李文亮上神檯 :golden-agree:
監警會公布反修例事件洐生的投訴警察個案最新數字。近2,000宗投訴中,只有32宗個案獲證明屬實。新增個案包括一名警署警長在被捕人士不在場下,將其私家車駕回警署搜車,被裁定「濫用職權」,屬嚴重指控,但僅獲口頭警告,不會紀錄在分區檔案。所有投訴中,共有32名警員及3個小隊被「口頭訓諭」,兩名警員被「口頭警告」。被問是否懲處過輕,監警會秘書長梅達明認為「警告好嚴重㗎喇」。
監警會表示,所有投訴獲證明屬實的個案中,共有34名警員及3個小隊有處分。警員方面,14人被「口頭訓諭」、1人被「口頭警告」;警長方面,9人被「口頭訓諭」;警署警長方面,6人被「口頭訓諭」、一人被「口頭警告」;督察方面,3人被「口頭訓諭」;另有3個小隊被「口頭訓諭」。
不少投訴由傳媒機構提出,梅達明指出共有138宗個案當中,分別有27宗、57宗及23宗來自三間不同傳媒機構,31宗是個別傳媒工作者提出投訴,眾多投訴中最終屬「無法追查」的個案,有120宗指控。
梅達明指出,投訴警察課已經透過傳媒機構,希望接觸記者,惟「擾釀咗好多個月」投訴人都沒有提供資料。他指無論「咩身份都好」,投訴人有責任「行出嚟」,否則對被投訴的警員「好唔公道」。
他又提及一宗不屬反修例事件的個案,指一名被捕人士投訴警員插贓嫁禍,在法庭上卻承認控罪。監警會最終要求警方向該投訴人發出警告信,梅達明表示若有證據,更不排除檢控。被問會否對反修例事件投訴人採取同一標準,他表示「反修例又好,唔係又好,好明顯講嘢係假話,一樣可以收到警告信」。
至於另一公眾關注的案件,是一名商台記者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採訪時遭防暴警驅趕,轉身離開時被警員從後射海綿彈擊中,記者事後循投訴課追究,開槍警遭警方「訓斥」。事隔近3年,警方向該記者指投訴「無法證實」,反指記者轉身逃走才致警方開槍,監警會亦通過結果。
被問及事件,梅達明指涉事記者可在30日內提出覆核,不便多談。他說雖然前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有權訓斥同事,但監警會索取鄧炳強所指的訓斥內容後,發現「個訓斥與案件本身無關」。
有記者追問「訓斥」與「訓諭」之間的分別,梅達明指「訓諭」是指「見到做得唔好嘅地方,而家講畀你聽做得唔好,日後做返好佢」,至於「訓斥」,他表示是警方行政方法,被訓斥後是否影響日後工作,他表示「我答唔到你」。
273宗屬「無法追查」的案件中,37宗涉及無法確認警員的身份。被問會否對投訴人不公平,梅達明表示「找不到被投訴人,係一個現實」,即使無法確認警員身份,亦非全屬警員責任,他歸咎很多情況屬「一剎那同警員接觸」因而看不到警員編號;部分投訴人只能提供「著綠色衫、黑色衫」、提供的行動呼號不正確、或者「拍啲片矇查查」。他補充個別案件中,若找不到警員,會全隊口頭訓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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