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 部分被告擬認罪將交付高院判刑 其餘被告將正式交付高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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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
    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
    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
    已還押逾18個月)
    D4 張(🛑
    已還押逾18個月)
    D5 嚴(🛑
    已還押逾18個月)
    D6 蘇(🛑
    已還押逾33個月)
    D7 彭(🛑
    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
    已還押逾29個月)
    D9 陳(🛑
    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
    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
    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
    已還押逾23個月)
    D13 許(🛑
    已還押逾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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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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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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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交付控罪,有關D8,其冇反對

    控方呈交律政司司長對修訂控罪的批准

    不認罪被告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審訊。不認罪被告均不需要初級偵訊。

    認罪被告進行答辯,並讀出承認案情。

    1633小休,1645繼續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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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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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