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上載蘇惠德就「老鳳」煽動案判刑理由書全文


  •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案情

    2.簡而言之,被告人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透過一個俗稱為「連登」的網上討論區,以建立帖文標題或留言的方式,發布及持續性展示21個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帖文內容見附件A]。

    輕判請求

    3.被告人現年34歲,未婚。他與已退休的母親及任職船務文員的弟弟同住。父親於去年3月過世。被告人為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他天生患有自閉症,求學及成長階段遇上不少挫折,但他努力不懈,於2007年獲香港科技大學電腦工程科錄取。他完成大學課程後,因為社交技巧的問題,求職上遇到重重困難,只能擔任一些臨時工。可幸的是,他於2016年7月獲稅務局聘用為助理文書主任,成為一名公務員,他於2022年1 月更獲晉升為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現時月入港幣 34,000 元,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4.辯方指被告人因為自身的病況,再加上當時社會的氛圍下,在沒有深思熟慮的情況下犯案,現在深感後悔。

    5.本席亦考慮了被告人母親、弟弟及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的醫事報告及辯方的陳詞。

    量刑

    6.上級法院沒有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訂下判刑的指引。辯方所援引裁判法院的判例對法庭的協助不大 [1],因為每宗案件需按其獨特性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就算一個完全相同的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也會按犯案的處境、當時的社會氣氛、對象等因素各異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和風險。

    7.此項控罪的最高罰則,初犯者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

    8.本案中,被告人是一個網上討論區的帳戶持有人,透過該平台以文字方式發布和持續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就犯案的手法而言,他利用互聯網上的平台,令他所宣揚的訊息可以迅速且廣泛地於網絡世界中散播及流傳,具延續性和永久性,而任何網絡使用者均可隨意瀏覽和閱讀該些帖文。

    9.被告人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犯案,歷時約2年半的時間,共有21個帖文。該些帖文的內容包括:主張以武裝抗爭、革命的手段,實現香港獨立,推翻中央政府;宣揚敵視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言論,以敵視的態度針對不同政見的人士,要求處決他們;貶毀政府部門和執法機關;鼓吹以浪費警力的不合法手段,針對執法人員;鼓勵已經離開特區和內地的人士可以繼續安心實施抗爭的行為。

    10.被告人開始犯案之時,即2020年1月13日,港區國安法尚未實施,香港社會仍然面對暴力和暴亂的嚴重衝擊,被告人卻發表宣揚以武力手段去實現他的理念,他強調並非開玩笑性質,要求有實際行動,此舉會令當時經已熾熱的社會氣氛升溫,加劇社會安寧繼續受到嚴重破壞的風險。他往後繼續發布和持續展示煽動其他人士憎恨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言論,他並非單純地、機械式地重複口號,而是針對帖文的標題,包括法庭的判決、公務員宣誓、疫情等議題,發表其主張。

    11.社會的氛圍於2022年轉趨平靜,但自2022年1月開始,他所發表和持續展示的帖文更為頻繁,有9個之多。他明顯是銳意令他的主張延續,鼓勵其他人維持相關信念的持續性,甚至涉及鼓吹違法的手段,即浪費警力。

    12.另一方面,本席當然不會忽略到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夥同其他人犯案,不具規模;帖文的回應不多、號召力和感染力偏低;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帖文有帶來實際的傷害或引致罪行的發生等有利他的因素。

    13.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及所有情況後,接納9個月為量刑起點。

    14.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被告人因犯案而失去公務員一職。無疑,以被告人的成長和家庭背景,他實在克服了不少困難,才獲得現時於稅務局的工作,失去工作實在令人惋惜。不過,他於2022年1月獲得晉升為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之後,他發布的陳述反而更多,更具針對性。當中大部份是涉及煽動藐視特區政府的行政及執法部門,帶有詆毀性與醜化性的表述。因此,他現在面對的後果,可說是咎由自取的。

    15.另外,辯方於輕判請求中著墨於被告人的個人病況和家庭困境。首先,雖則被告人患有自閉症,本席亦理解他本身雖然智商高,但難於與別人溝通,不善於表達自己等等。但從所有帖文的前文後理可見,被告人有着清晰且明確的主張,犯案的期間一直堅持並不斷煽動其他人延續其理念,亦能夠有條理地表達,並非純粹為了與外界溝通而發布帖文這麼單純。

    16.再者,根據一般判刑的原則,當法庭懲處嚴重的罪行時,懲罰與阻嚇性的考量往往重於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況且,被告人於犯案之前,應該顧及將會為家人及個人帶來的後果和困境,是故,本席認為以上各項均不構成減刑的理由。

    17.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認為被告人除了應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外,沒有其他減刑的理據,因此,被告人被判監6個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64&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