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家要公道少少,人同自己背景相近嘅人共情好合理啫
當年爆武肺支那人咪一樣擺撐警共匪李文亮上神檯 :golden-agree:
【首宗國歌法罪成】裁判官陳慧敏的事實錯誤和謬誤
今日觀塘裁判法院判下首宗違《國歌法》案件罪成。
事源於去年 7 月 26 日張家朗在東奧劍擊比賽中奪金後,被告梁恩寧在 APM 播放頒獎禮演奏國歌期間,揮動「港英旗」,而被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方式」侮辱區旗。
相信香港人對當日發生的事情歷歷在目。然而,裁判官的理解卻不相同。
根據《法庭線》和《獨媒》報導,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在此時揮動「港英旗」,「引起在場人士大聲喝倒采,其所作所為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這說法至少有兩點不符事實。
首先,無論是個人記憶或拍攝到現場影片均顯示,當日張家朗在奪金一刻,已有群眾高呼 "We are Hong Hong" ,當時被告很可能已經在舉起港英旗,卻沒有噓聲。而在頒獎期間,群眾同樣高呼 "We are Hong Hong",但同時噓聲此起彼落。
究竟這些噓聲是由「被告揮動港英旗」引起,抑或是在侮辱張家朗,還是在噓其他什麼,就尤如立場煽動案的控方所指一樣,實在「不言而喻」。無論如何,說被告揮動港英旗而引起噓聲,顯然不符唯一合理推論。
其次,「國家運動員」這說法也有待商榷。毫無疑問,張家朗是代表「中國香港」而參賽的,但在奧運的規則裡,「中國香港」是作為「獨立單位」而參賽,它的獎牌也是獨立於「中國」國家計算。即使中國內地,也沒聽聞過稱香港運動員為「國家運動員」。
《基本法》第 151 條也列明香港可以「單獨地」參與海外體育賽事。
套用官話,無論《基本法》或奧運規則,海外體育賽事與運動員的「一國兩制」區分,向來行之有效,國內外均認可;今年 7 月,習近平來港時,曾表示香港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難道裁判官陳慧敏並不同意習近平的說法,要將中港運動員視為一體?
最後,也是最古怪的加刑因素。陳慧敏稱,「被告行為有機會產生危險情況,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或被激起強烈反應,甚至釀成暴力衝突」。
可是,當日明明相當和平愉快,現場觀眾的「強烈反應」明顯來自張家朗奪金的歡呼,完全不見有任何爭執,更別說暴力。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上,陳慧敏指控被告有機會釀成暴力衝突,證據是什麼?
陳慧敏似乎搬不出什麼實質證據,只是猜測:「當日沒有發生衝突純屬僥倖,但從在場市民報警可見,有相關風險存在」(法庭線報導)。
然而,荃灣聖芳濟中學,有學生因食早餐而沒有參加升旗禮,被校方指不尊重國旗及國歌,教育局後來更指明相關個案可以報警處理。所以,按陳官的邏輯,以後只要有學校報警捉學生侮辱國旗及國歌,就表明現場持不同意見人士(學生、老師、校長)可能存在暴力風險,可以作為加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