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返家撞見男裸身趴在女兒身上 男方:「當時在講道理」


  • 利姓男子於去年結識年僅15歲少女小芳,兩人去年11月見面,小芳把利男帶回家,兩人共浴後,利男裸身趴在小芳身上,不料,小芳的父親卻突然開門撞見,利男宣稱他沒有與小芳發生性關係之意,他趴小芳身上,是想告訴小芳,帶男生回家「不太好」等道理,法官雖不採信,但又認為小芳驗傷顯示,陰部處女膜「陳舊性撕裂傷」,認定利男「未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未遂罪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高職畢業、經營人力外包派遣工作的利男(俗稱小工頭),於去年11月19日與小芳(化名)見面,被小芳帶到住處2樓房間,兩人接吻親熱時,小芳提議先洗澡,兩人遂在小芳房間浴室內裸身共浴,洗完澡之後,兩人裸身躺在床上,利男以伏地挺身之姿,趴在小芳身上,小芳父親突然開門,當場撞見並喝令兩人穿衣。

    彰化地院審理時,利男宣稱,小芳告訴他常帶男生回家,他認為「不太好」,他趴在小芳身上,沒有要與小芳性交的意思,是想要跟小芳說話,他想告訴小芳,帶男生回家、去她房間,這類事情「不太好」。

    法官認為,小芳當天驗傷顯示,陰部處女膜是「陳舊性撕裂傷」,利男也否認發生關係,法官認定是「性交未遂」,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未遂罪判刑6月。

    利男上訴二審,他改口說,不知道小芳真實年齡,另外,是小芳主動約他到住處,他沒有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的犯意,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小芳於二人認識媒介「LINE群組」記事本內,載明自己的年紀,利男空言未看記事本,應為事後飾卸之詞,駁回上訴,可再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