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張卓勤:「若警方不取資料,又怎知沒有」 鄒幸彤: 「我哋點樣反證一個唔存在嘅情況呢?」


  •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六(10 日)踏入第 11 日審訊,主控張卓勤繼續盤問鄒幸彤。

    張問及為何不按通知書規定向警方交資料。鄒指警方索取的資料,涉及 1989 年至被解散前的員工個人資料、與其他組織活動的資料等,範圍非常廣闊,要求並不合理,支聯會難以提供,又指形同「叫我哋幫國安去做埋呢個起底工作」。

    至於警方要求索「數簿」以證支聯會沒「帳面見不到的數」,鄒質疑「點解假設我哋會有帳面上無嘅數呢?呢個假設邊度嚟㗎?」控方追問,若警方不取資料,又怎知沒有。鄒反問,「點樣反證一個唔存在嘅情況?」。案件下周四(15 日)續審,鄒將繼續接受盤問。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審訊第 9 日,即 12 月 3 日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辯方須答辯,3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鄒幸彤選擇作供。她周六續接受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盤問。

    張卓勤問鄒是否同意,一般來說,警方提出要求,索取資料及支持文件是合理的(reasonable)。鄒幸彤回答,「呢個唔係(《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權限,即係如果警方想要啲文件,應該要用類似『提交物料令』嘅命令」。

    鄒重申,認為警方所發通知書的要求不合理,「理由都講咗好多次,支聯會唔係附表 5 下嘅『外國代理人』」。鄒續指,支聯會沒交資料的原因,已在支聯會當時發出的公開信及記者會上交代。

    張卓勤問,鄒幸彤及另外兩被告為支聯會幹事,以一般人說法(layman terms),即 3 人可「控制」支聯會事務。鄒指,「『管理』會恰當啲,我諗唔係我哋 3 個『控制』」,又指支聯會發出的公開信,是由「會嘅層面通過,唔係我一個人決定」。

    張續指,鄒早前在證供上提及,支聯會有一「守咗 33 年嘅承諾」,即保護與支聯會同行及不同意向警方提供資料者,但沒在公開信中提及。鄒同意,指「呢個無需要去同警察去講,呢個唔係對警方嘅承諾」。

    張卓勤續問,鄒爭議警方所索資料,是否因不同意時間範圍追溯至支聯會成立起、內容可從公開資料取得。鄒就前者指,「我認為要求去到 1989 年嘅資料,係非常之唔合理」,後者指「我哋都係查返公司註冊處㗎啫」、「睇唔到有個必要性去用附表 5 問我哋攞」,並批「成份通知書都係無任何理據去解釋(索取原因)」。

    鄒引警方索取支聯會 1989 年至被解散前的員工個人資料為例,「其實我都唔知可以點搵到個清單畀控方,即係要有晒 1989 年至今嘅員工紀錄,我哋無一個隨手搵到嘅紀錄」,並指假設若有 30 年前在支聯會工作職員,往後不曾聯絡,突然「人搭人」找回對方,問對方取身份證及電話號碼、住址,「好自然反應係,我點解要畀你呀?而喺支聯會立場,都無權力命令任何人畀呢啲資料我哋,所以覺得呢個要求係完全唔合理」。

    張卓勤質疑,通知書的要項 2,只要求支聯會提供他們和一些特定人物或組織之間的活動。鄒反駁指,通知書沒指明具體機構,反而是「開放性類別」,例如「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的組織」,則支聯會須找出 2014 年起與支聯會合作者或出席其活動者,「逐個問下佢,到底有無收呢啲錢,先至可有能回答到呢條問題」,其中每年六四燭光晚會有 10 幾萬人參與,質疑可如何去查、查至何等程度才足夠,甚至是否有可能查到,形同「叫我哋幫國安去做埋呢個起底工作」。

    張卓勤又指,通知書索取支聯會財政紀錄,目的是找有否「帳面上見不到的數」。鄒表示,支聯會若要回答,都是找核數師報告,「個資料來源都係會一樣嘅」。

    張卓勤質疑,鄒似乎假設,支聯會所有資產都會在帳面上出現。鄒反駁指,「我諗個問題有啲調轉咗,點解假設我哋會有帳面上無嘅數呢?呢個假設邊度嚟㗎?因為我作為支聯會常委,我畀到嘅證據就係我哋成盤數,就喺我哋核數報告度。我哋無對我哋嘅會員有任何隱瞞,呢啲報告都係要畀大會通過嘅」。

    張卓勤再質疑,「若警方不取資料,又怎知沒有」(how can the police tell, unless they had the information)。鄒指,「呢個真係一個有罪嘅設假嚟㗎喎」,「如果佢有基礎話我哋隱瞞條數,你咪畀個基礎出嚟囉,我哋點樣反證一個唔存在嘅情況呢?」又指附表 5 「唔係用嚟逼一個團體自證清白」。

    另張卓勤質疑,通知書有留電話予支聯會聯絡警方,如不夠時間,何不撥電通知。鄒承認自己沒打去,「因為一個原則問題,唔係爭取延長或限期」。

    案件將在下周四(15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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