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家要公道少少,人同自己背景相近嘅人共情好合理啫
當年爆武肺支那人咪一樣擺撐警共匪李文亮上神檯 :golden-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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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7/10] #1112粉嶺
D1:黃(20);D2:梁(21)
D3:郁(18);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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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今早宣布表證不成立,四名被告控罪獲撤🎉
陳官指程序上有好多漏洞,特別係D3案發時未夠十六歲,警方明知其母親已經嚟緊警署,但仍不等候而開始警誡及錄取口供。
另外,証供薄弱。因為無目擊証人親眼見到有人擲鐵通落路軌,就算用環境推論至最高點,亦不足以証明係被告所為,裁定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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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2日「大三罷」,有人發起「破曉行動」呼籲堵路。4名男學生被指於當日投擲鐵枝等雜物到港鐵路軌,遭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四人否認控罪,今(2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無罪釋放。裁判官陳炳宙裁定在特別事項中,不能接納被告的招認供詞,他批評負責警員的做法,質疑其中一人故意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在父母不在場下為當年未滿16歲的被告補錄口供及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若非被告母親及時趕到警署,否則他已被要求在記事冊上簽署及確定內容。
案件審訊踏入第7日,裁判官陳炳宙首先就特別事項進行裁決。就首被告,陳官引述負責調查黃的警員27669表示,警員27669稱在調查過程中有公平對待黃,盡責地為他解釋及覆讀「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惟陳官表示,對警員部分證供的可信性予以「極大保留」,因警員未有呈交通知書的簽收收據正本,並解釋因他已將副本交給偵緝人員,正本則放在警署,稱「我哋做法係咁」。
陳官直言完全不相信有任何警員的做法會是如此,因收據並非個人物品,任何警員都會知道疑犯所簽署的文件很大機會日後能作證據之用。陳官表示,就算當作警員27669首次執行任務,不懂調查程序,但案件發生至今已3年,不解難道這些年來他處理的疑犯簽收文件均私下保管?又質疑期間無人追問正本在何處?而警員難道不會請教上司或同事?
陳官批評警員表現得「理直氣壯」,不知他憑什麼認為法庭對警員的工作一無所知。他不相信警員的證供,終拒絕接納首被告的警誡供詞。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4學生涉路軌掟鐵枝-官裁表證不成立-批調查警違守則、作供警態度囂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