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agree: 屠華滅漢
21歲青年被控旺角警署附近管有鐳射筆 今裁定罪名成立 還押至2月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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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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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21) #0903旺角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口頭裁決理由:前言:
被告被控上述控罪,他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查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辯方案情簡述:
簡單來說,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參加大學迎新活動。在活動過程中,組爸媽給予他雷射筆和頸巾,讓他在迎新活動中使用,即扮演示威者。至於2個未開封的口罩,這是有人在油麻地站給予他。最後,他在沿彌敦道步行回家的途中被警員截停。
法律原則:
·控方肩負舉證責任,須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而被告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抵觸、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的證供也可能不可靠。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當作出推論時,須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考慮: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被告的證言。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沒有動機干擾和更換雷射筆。法庭亦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是知悉涉案雷射筆,且承認他在案發時管有。
在案發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雷射筆被放在褲袋,被告可即時操控;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的高峯期,有約20人在現場叫囂和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束;被告當時亦管有裝備,這並非偶然;涉案雷射筆是3B級別,可對人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被告是打算在案發時對警員使用,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因此裁定被告❗️
罪名成立❗️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在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在侯判其間,被告保釋被🛑
撤銷🛑
。裁判官施祖堯今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拒絕接納其證供,指被告當晚頸巾、口罩及鴨舌帽等可掩飾身分,加上雷射筆可灼傷皮膚,裁定其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作供時指自己當晚於油麻地partyroom參與大專迎新活動,與會者分別扮演警察示威者,被告獲發道具雷射筆及頸巾,事後沿彌敦道步行回家時遭警員截停。被告又供稱被捕後沒有認真查看雷射筆,難以確認是否屬己所有,施官反駁說法不合常理,控罪嚴重,不可能不認真查看。施官拒納其證供,認為雷射筆把玩了一整晚再刻意帶走,必有印象,而當時雷射筆未被視為武器,涉案警員沒有動機干擾證物。
施官續指時為反修例運動高峰,現場有至少20人集結,9月天氣不需要戴頸巾,疫情未至不需要戴口罩,然而被告帶備上述物品連同鴨舌帽可掩飾身分,加上雷射筆可灼傷皮膚,認為其意圖為在非法示威中用以傷害執法人員,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案件延誤甚久,被告最初獲警方釋放毋須保釋,警方翌年7月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去年3月才獲回覆,6月提控,案中共延誤了2年10個月,程度不合理,望法庭酌情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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