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搭的士嘔吐 港媽嫌$500清潔費貴拒賠 警員咁講司機無仇報


  • 乘別人的車輛要保持清潔是常識吧,有的士司機分享倒霉經歷,指日前接載1名外傭與3名小朋友時,有小朋友突然不適嘔吐弄污車廂。家長事後到場,嫌司機提出的500元清潔費太貴拒賠,同時不肯自行負責清潔,雙方報警處理。不過警員到場卻指,由於乘客並非故意弄污車廂,故行為並無觸犯法例,司機最終只能自行承擔清潔責任及以民事索償損失。

    有的士司機分享倒霉經歷,指日前接載1名外傭與3名小朋友時,有小朋友突然不適嘔吐弄污車廂,家長事後到場,嫌司機提出的500元清潔費太貴拒賠,同時不肯自行負責清潔。(fb「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圖片)

    「有冇法例規管或者大家探討下,遇到呢啲情況可以用咩合法途徑解決?」該名的士司機於facebook發文,指周一(6日)凌晨於大角咀遇到一對夫婦截車,要求前往何文田梭椏道,「截完之後就推咗3個小朋友同工人姐姐上車,話佢哋搭第二架嚟」。

    行車途中,司機指聽到小朋友一直在哭,「以為佢發脾氣就冇理到,點知差唔多去到嘅時候聞到浸『噏』味,之後開燈一睇就見到成凳都係小朋友嘅嘔吐物」,他遂要求外傭致電小朋友的父母到場處理。當小朋友的媽媽抵達時,司機提出收取500元作為清潔費或對方自行清潔,但對方拒絕兩個方案,並表示「咁都要$500」,認為價錢「非常過份」,要求報警處理。

    司機指,警員接報到場向雙方了解事件經過,但1名「三柴」警長聽後即下結論,「喺冇對雙方任何調解嘅情況之下直接同我講:『而家畀個RN(報案編號)你,自己去民事索償,乘客喺呢件事上冇任何責任。』」

    司機對警員解釋感到不滿,遂指出香港法例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46條列明,的士乘客不得吐痰或故意損壞、弄髒、毀損或弄污車輛任何部分、任何設備或其任何附件。不過警長指出,小朋友並非有意於車廂嘔吐,因此不屬法例條文列明的故意弄污情況,「法例亦冇要求乘客係要清潔,所以喺法律上乘客係冇任何責任,而就咁結案」。

    最終的士司機只能「硬食」,花了足足1小時清理嘔吐物,「個細路嘔到整起凳底都仲有一大噠喺度」,不過他指出,警員紀錄身份資料時發現,涉事港媽原來正被通緝,「俾人直接帶上警車走咗,都可以算係現眼報」。事後司機不忿指,有意向港媽民事索償清潔費用,「為啖氣,呢啲人係要教訓,等佢哋知道要為自己做嘅事負責任」,同時提醒同業注意,「寫上嚟就係想警惕咁多位師兄要小心處理呢個問題,例如貼張紙喺架車,寫明如果有弄髒車廂要賠錢之類」。

    帖文引來一眾的士司機討論,有人認為法例雖沒有要求乘客必須負責任,但在情在理亦應賠償司機或車主的損失,「無心唔代表可以損壞他人財物,唔理有心定無意,損壞咗就要負責」、「如果拎返公物嚟講,我喺街撞爛條欄杆燈柱都要賠啦,唔通我又有心撞咩」。

    亦有人認為政府有必要研究法例上是否存在漏洞,「個人認為法例已經過時, 都好應該係時候修改下,完全毫無阻嚇性作用,司機點樣得到保障呢」、「的士司機係非常之弱勢社群,喺法律上完全幫晒客人那邊,所以車行搵唔到後生揸的士是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