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暴動罪成判囚44個月


  • 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於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期間,被指爬水渠逃離理大,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另7人涉準備「家長車」等,為逃出者提供「義助」或其他支援,則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鄭錦滿被囚44個月,另7名提供義載或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人士,則被判囚7至13個月不等。

    8名被告:葉嘉祺(27歲,司機)、何志豪(28歲,裝修工人)、鄭錦滿(32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歲,無業)、馮思睿(30歲,舞台燈光工人)、林泳汶(31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歲,售貨員),原本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逮捕的作為。

    鄭經審訊後被裁定脫妨礙司法公正罪,但控方審訊期間加控的暴動罪則罪成,鄭被判入獄44個月,餘下7名被告,葉、黃及梁等3人在開審前認罪,被判囚7至10個月,餘下4人則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則入獄12至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