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 修例沒有剝奪他們的任何合法權利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在國安案中抗辯,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釋法。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法院在涉及國安的案件中,容許海外執業大律師來港處理案件之前,須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文件建議將特首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危害國安相關的案件,除《國安法》案外,亦包括刑事、民事及其他性質的案件。文件亦強調,刑事案被告「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相關立法建議沒有剝奪被告的合法權利。

    律政司指,正就立法建議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並表示計劃盡快在 2023 年第一季或第二季提交條例草案。

    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是次修訂建議為貫徹人大常委會於 2022 年 12 月 30 日,就《國安法》第 14 條及第 47 條解釋的精神。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中,第 27 條有關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的權力。

    文件指,香港國安委在 2023 年 1 月 11 日舉行會議,討論落實該解釋及有關說明的事宜,而「國安委表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盡快就《條例》提出修訂」。

    文件又指,建議訂明有關特首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安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安而採取措施相關的案件。

    根據修訂建議,法院在透過專案方式,發出認許海外大律師參與上述本地案件的命令前,必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首將在證明書中,認定兩項事宜,即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文件續指,如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認定相關人士不利於國安,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這樣可體現《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該解釋第三條的精神」,鑑於國安「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不利國安,則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

    律政司在文件中強調,立法建議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建議並沒有剝奪他們的任何合法權利。

    文件又指《國安法》實施至今,只有一宗專案認許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案件。

    文件指,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法庭線》就律政司的修訂建議,向司法機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查詢,正待回覆。

    此外,黎智英上周五(17 日)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會影響各級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就 Tim Owen 及海外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國安法》第 47 條,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根據司法機構網頁,聆訊暫未排期。

    https://thewitnesshk.com/律政司建議修例-法院准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案前-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