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大興行動基地|3人認非法集結 謝沈智慧明言不認同李俊文法官看法


  •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3 人早前承認非法集結,法官謝沈智慧周五(24 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聽取求情後,決定將 3 人還押至 4 月 13 日判刑,以待為當中未成年被告索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辯方求情時,引同一事件的另一案例,指該案判詞指是次示威無掟磚等行為、無阻附近行車,對公眾地方未構成嚴重威脅。但謝沈智慧不接納,指該案法官未考慮示威者對執法作出挑戰,指本案「示威者挑戰緊警方執法 ... 佢係挑戰緊 law and order(法律與秩序)吖嘛」,而針對警方的話,性質則較嚴重。

    她又指,就算被告無其他行為,但選擇留在案發現場,已等於鼓勵此等行為,「人哋做嘅嘢佢哋都要負責」,故此非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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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何當時遭警截查後,被搜出噴漆、Marker 筆、油掃等,以及戴上灰色口罩,但無證據顯示其逗留現場的時間,或其他行為;法官謝沈智慧同意,惟強調被告帶備上述裝備,顯示他有運用裝備的意圖。

    辯方續指,何於審前覆核前已認罪,邀請法庭採納四分一認罪扣減,並解釋他較遲認罪的原因為,須時將其指導的學生轉介至其他老師,再呈上指導學生及其家長的求情信,顯示被告關心學生,同時向學生、附近居民和法庭致歉。

    辯方亦引同一示威事件的另一宗區院案例,指該案被告曾拆欄杆,並置於路中央,而閉路電視亦清晰拍攝其行為。該案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反觀在本案中,何僅身處現場,望法庭判處不多於上述的刑期。

    謝沈智慧則認為,該案法官雖稱示威者僅拆欄,無掟磚等行為,附近車輛仍可繼續行駛,故判斷其未對公眾構成嚴重威脅,但「我睇唔到佢(法官)有考慮呢件案嘅示威者衝住警察而嚟,對佢哋嘅執法作出挑戰喎」,明言不認同該法官的看法。

    翻查資料,辯方引用的案件由區院另一法官李俊文審理,一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等 3 項罪名。李俊文 2021 年 6 月判刑時,指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最後 3 罪刑期同期執行,判囚 8 個月。

    辯方再引其他非法集結案例,稱該案示威者目標為立法會、判囚 6 個月;官再反駁指,立法會與警方為不同政府機構,故不可作類比,強調於本案案發當日,示威者目的為抗議警方練習使用催淚煙,而非抗議政策等,直言「示威者係挑戰警方執法 … 佢係挑戰緊 law and order(法律與秩序)吖嘛」,而按上訴庭和終院說法,如示威針對警方,案件性質則較嚴重。

    另一辯方律師求情指,本案非法集結維持 1 個多小時、約 200 人參與,雖有人拆欄,但僅限激進示威者。

    法官指出,大部分示威案中,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類似行動,但他們選擇留在案發現場,等於鼓勵此等行為,「人哋做嘅嘢佢哋都要負責吖嘛」,即使無證據顯示陳有任何行為,這只是沒有加刑因素,而並非有減刑因素。

    辯方續指,陳本出身小康之家,但父親欠債累累,以致常有人上門追債、父母離異,「家無寧日」,難與母親溝通,惟有與朋友傾訴,加上社會氣氛熾熱,無長輩疏導情緒,故引致犯案。

    法官則指出,考慮這類案件的判刑時,被告的家庭背景無甚比重;辯方同意,但「希望法官了解年輕人嘅背景」。

    案發時,未成年被告被搜出藍色手袖和防熱手套。辯方求情指,被告於案發時極度年輕,當日僅逗留現場,加上「14 歲都冇錢買(身上裝備)」,他居住屯門、即案發地點附近,當日父母不在家、通過新聞得悉示威發生,在好奇心驅使下到場,而身上物資則為其他人派到被告手上。

    法官聞言拍檯,斥「佢唔識得反應,又識得擺落背囊度?」

    辯方重申,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激進的行為,以及領導角色;又指被告本就讀中華廚藝學院,決定認罪後即辦理退學手續,如法庭批准,被告希望盡快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批准為未成年被告索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一併將 3 被告的案件押後至 4 月 13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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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1:何(27)
    A7:陳(20)
    A10:*(14)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
    求情


    D1
    求情文件及信件已交法庭,案情嚴重但並不是相當嚴重。案發有人拆欄桿堵路及辱駡警員,又用雷射筆照射。幸運地沒有人受傷。當時商場逃跑被找到身上有噴漆、油掃及marker. 面戴灰色口罩,但案情沒證據逗留多久及使用過找作物品。

    作為老師被告因想替學生作安排以致較遲認罪,明白只可最多扣減20至25%,從學生及家長信件可見關心學生,被告抱歉當日行為,希望以較量刑作為起點。同案鄧浩仁在李俊文法官席前被判12個月,而案情指CCTV怕到有拆鐵欄較D1嚴重,希望法庭以不高於12個月作量刑起點。謝官指1)觀察到李官沒考慮示威者針對警方而來,是挑戰法紀及秩序,2)不同意李官指事件是突然發生


    D7
    明白案情嚴重,200人非法集結及維持了1小時但非所有人有參與,被只是逗留冇作任何行為。謝官即指逗留是認同,沒證據作做過任何行為或領導角色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法律代表進一步交代被告背景是小康之家,較複雜因父親長期欠債至父母離異沒有家人傾訴,因而受社會氣氛及同輩影響犯案,行為愚蠢。被告承認身上裝備包括口罩防毒面具只是作保護,沒有索帶或或其他工具,謝官再指看不到被告有求情扣減因素。


    D10
    法律代表此最大求情因素是案發時年輕只有14歲,引用SWS案例涉及暴動及汽油彈較本案嚴重,被告家住屯門當時見到新聞落街有人派發物資便拿取,藍色手袖及防熱手套拿取放背囊,他只是逗留現場沒有作出激進行為,希望法庭輕判。謝官反駁指被告有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沒有激進行為只是沒有證據。

    代表律師指被告原讀廚藝學院因本案已經退學,願意面對及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只會替D10索取報告才判刑,被告代表律師因工作要去到五月中才有空,謝官即指報告有時限不可以遷就。聽到D10代表指其實是要到東區裁判法院擔任暫委裁判官而不可出席即態度友善地指也可安排在星期六判刑或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並休庭讓大律師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430作判刑,期間🔴
    D10需還押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同時撤銷另外2人保釋等候判刑。

    💛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