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被告曾向女童發「自願做愛證明書」 反映他在強迫事主性交後感到心虛


  • 38歲無業男強迫女童與男友分手,轉為與自己交往,當女童表明欲斷絕關係後,又向她「叉頸」及扯頭髮。男子否認「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均成立。法官郭啟安斥被告的證供與其私生活一樣「一片混亂」,他年近40卻仍是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在關係中又專橫跋扈,不理會事主的感受,「霸王硬上弓」。案件押後至5月10日判刑。

    控罪指,被告曾國成於與2021年9月某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某單位,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他另被控於同年9月8日,在上述單位及悅華樓24樓電梯大堂襲擊X。

    法官裁決指,X對於性交的關鍵細節記憶清晰,例如被告「夾硬」除下她內褲、張開她的腿,以及將陰莖插入其私處,最終在她體外射精。X在審訊期間從無指出每次與被告的性交均是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下發生。若X真如辯方所說,因為被告擅自將其單車放上網出售而誣蔑他,她大可稱從不同意被告的行為,加重其罪責,而非在另外一些情節上坦承不記得,故接納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官信納X受威迫才與被告成為情侶,每當她表示欲分手和不回覆信息時,會分別遭被告掌摑和斥責「玩失蹤」。法官續指,案發時她顯然不想繼續這段關係,因此當被告提出性交時,她以疲倦作推搪,情節合情合理。法官亦提到,被告曾向X發「自願做愛證明書」,反映他在強迫X性交後感到心虛,「無私顯見私」,也間接支持了X的指控。

    就襲擊一罪,法官裁定X是在受襲、頸部留下紅印後才拍下傷勢,對被告説「我去報警啦拜拜」,若被告與事件無關,X根本不會這樣做。相反。被告堅稱與X只是契爺契女的關係,但X説「你唔配做我條仔」、「你而家唔愛我,我一眼就望得出等時,無要求對方解釋說話因由,可見被告謊話連篇,拒絕接納他所有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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