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警員判社服令 律政司申覆核刑罰被拒 前區議員盧俊宇得知維持原判落淚


  • 2023-03-29 12:44

    前民主黨屯門區議員盧俊宇2020年11月在社交媒體發帖謊稱,他出席元朗721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鎖雙手拘捕後帶到警署,去年經審訊後裁定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現已完成服刑。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而到高等法院申請覆核,上訴庭雖認為正確判刑應是即時監禁,但考慮現今所有因素後決定拒絕律政司申請,詳細書面理由將於半年內頒布。盧旁聽時一直低頭及雙手合十,得知維持原判後立即感動落淚。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指,盧現時雖已完成履行所判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仍認為盧當時一而再再而三,既主動又有預謀地誤導警員及浪費警力,包括被調查時提供虛假資料、道歉啟事內容不實、審訊時不認罪、向感化官說出事件非真實版本等。傅認為根據本案處景及案情應該判處即時監禁,建議以監禁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犯錯,刑罰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程度。傅亦認為盧並非年輕人,犯案亦非一時衝動,不適合輕判。

    上訴庭質疑律政司指盧有預謀的說法,認為盧發帖時並不能預知警方查問、如何回答、事後發出道歉聲明等,相信盧並無預謀,但被警方發現虛假帖文後才連二接三地說謊。法官彭寶琴亦指本案證據充分,盧在帖文中聲稱遭警員拘捕時他其實正與家人共餐,如盧最初在警方查問時直認其非,承認帖文純屬虛構,又或保持緘默,便不會構成有意圖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而警方如確認涉案帖文純屬虛構並作出澄清聲明,便毋須花費人力物力翻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社會所得的訊息亦會好唔同」。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指,盧現時承認自己所作所為必定是誤導警員,雖然他被判刑前一直執迷不悔,但被判社會服務令後已沒有提出定罪上訴。盧在2021年7月已辭去屯門區議員一職,亦退出了民主黨,並於2021年11月轉職為銀行合規主任,月入3.5萬元。盧如今後悔不迭並已離開政壇,現有穩定生活,亦已完成所有社會服務令時數,希望上訴庭考慮本案為獨立事件,即使認為原審裁判官錯判亦盡量輕判或考慮維持原判。

    上訴庭在庭上提到難以理解原審裁判官水佳麗的判刑思路,因為水官判刑時批評得十分厲害,指「厭惡盧的偽善及不誠實」,但卻又指盧「並非無藥可救」,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表達法庭對其行為的不齒。而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水官判刑時的確原則上犯錯,判刑過輕,正確的判刑應是可能高達3個月的即時監禁,但顧及到現今所有情況及一切有關因素,決定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時任屯門區議員盧俊宇於2020年11月21日,在facebook發文稱出席元朗7.21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手捉緊帶返警署。他其後向登門查問的警長訛稱上述事件曾發生,受審後裁定「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適宜判監,申請覆核判刑。高院上訴庭今(29日)開庭審理,指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理應高達3個月監禁,但是經考慮現階段情況及相關因素後,決定駁回律政司申請,並擇日頒布書面判辭。盧已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日聞判後激動咽泣。

    答辯人盧俊宇(40歲)現職金融公司的合規主任,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向警長文嘉明表示同年11月21日遭警方截查,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該警長。

    律政司一方先陳詞指,盧服刑完畢與能否覆核刑期無關,法庭應該以犯案處境以作決定。律政司提出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盧是執意及連續地作出誤導行為,他先於案發時誤導警長,其後相關帖文被刪除,但他在道歉啟事中沒有說出真相。盧在審訊中不認罪,被定罪後會見感化官時繼續說謊,只為「突顯英雄主義」。

    律政司續指,盧的行為浪費警力,尤其是發布帖文的日子適逢每月的21日,容易引發公眾對於政治事件的關注。法官質疑律政司無法佐證當日是令人值得標記的敏感日子,但認同案發時正值社會騷亂時期。

    答辯人一方針對盧的悔意,僅陳詞指他接受定罪及判刑,事後沒有提出上訴,而且得知律政司申請覆核後,選擇依時上庭應審,故冀法庭即使考慮判監,可以判予較低監禁起點。3名上訴庭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律政司申請。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30329/s00001/1680070905237/

    前屯門區區議員盧俊宇,2020年在網上發帖訛稱在參與721紀念活動時,遭警方反鎖帶返警署,事實上他當時正於酒樓用膳。警方調查後控告他企圖誤導警員罪,盧一直堅稱真有其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今(29日)作聆訊,有法官認為盧發帖似是想吸引公眾注意,裁後駁回律政司的申請,維持原判,稍後才頒下書面理由。盧聞判後雙手合十激動落淚。

    被告盧俊宇(39歲),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今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被告240小時社服令,屬於原則上犯錯,不足以反映盧的罪責。雖然盧上月已完成社服令,但他有預謀且「執意」犯案,盧發帖訛稱被反手捉緊帶返警署,務求引起公眾關注,建議應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不過法官彭偉昌質疑,有預謀並不等同「執意」犯案,按照律政司說法,若果盧有預謀犯案,他發帖前已預想到警方會介入調查,及受查時要如何誤導警員,但事實並非如此,「反而覺得調返轉頭」,充其量只能說他的帖文有預謀引起大眾關注。

    法官彭寶琴詢問,律政司指盧「執意」犯案,意思是否指他完全虛構從未發生的事情,並非單純「加鹽加醋」。在警方展開調查後,他大可選擇直認其非,坦白交代他虛構事件,好讓警方即時作出澄清,但他繼續訛稱真有其事,翌日刊登道歉啟事時依舊似是而非,只說當中有誤會,若考慮「執意」犯案這點,原審判罰阻嚇性明顯不足。傅同意,補充指被告一再誤導,審訊時又不認罪,被定罪後會見感化官時仍在說謊,以突出其英雄主義,上述種種因素均令本案變得嚴重。

    傅續指,他選擇在21日這種敏感日子犯案,但同意沒有證據顯示其行為招致警力浪費。惟法官彭偉昌反駁,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當日為紀念或屬標誌性日子,甚或曾舉行公眾集會等,反問:「就咁睇,點敏感?」傅最後邀請法庭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指社會騷亂的高峰期已過,但隨著國安法實施,社會氣氛未算平靜,盧亦非年輕人,犯案不是一時衝動,不適合輕判。

    辯方大律師回應指,盧在原審時提出合理抗辯,同意不少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法官彭寶琴認為,本案證據充分,尤其警方事後從盧的手機上,找到他聲稱被捕時其實是在酒樓用膳的證據,但他不認罪,看不到其悔意。辯方接納,盧由抗辯至判刑前依然執迷不悔,惟他前年7月已辭去區議員一職,已退出民主黨,現時轉職銀行合規主任,如今對其行為深感後悔,並退出政壇,希望法庭接納本案僅為單一事件。

    法官彭偉昌提到,原審判刑時「批評得好厲害」,斥盧不停掩飾過失,一再堅持其說法,但又忽然指他「並非無藥可救」,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服令,認為水官思路難以理解。上訴庭三位法官退庭商議半小時後,駁回律政司申請。

    案件編號:CAAR7/2022

    時任民主黨屯門區議員盧俊宇被指 2020 年在 Facebook 專頁發帖稱,他出席元朗 7.21 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手捉緊、恐嚇並帶返警署,事後被指向調查警長訛稱曾發生上述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罪成,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周三(29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盧「執意」向警方提供誤導資料,沒有悔意,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亦曾說謊,判刑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上訴庭 3 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同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正確量刑可高達監禁 3 個月,惟考慮所有情況及因素,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盧聞判後激動飲泣,大口呼吸,雙手合十向法官點頭。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主理,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代表。她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即使盧現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亦不影響法庭改判他監禁,認為本案適合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而盧沒有悔意,他不認罪受審,當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亦曾說謊。律政司在法官彭寶琴提問下確認,本案不涉及其他罪行、或被告為自己其他罪行提狡辯理由等加刑因素。

    律政司續解釋,本案有其他加刑因素,如「多次主動或有預謀地提供虛假資料」,即使並非「多次」,亦是有預謀犯案。盧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 Facebook 發帖引起大眾及媒體關注,他可預見會有警方向他查詢。法官彭偉昌指相信他發帖目的為引起關注,但質疑是否可預見會有警方查詢。律政司強調,盧肯定是「執意」向警方提供誤導資料。潘敏琦反駁指,「執意」與預謀意思不同,似乎難以作出此推論,質疑盧在警長查問下的回答是否可反映他早有預謀。

    法官彭寶琴詢問,律政司所指的「執意」是否因為盧所發的帖文內容屬完全虛構,並非僅僅「加鹽加醋」,而當警方向他查詢事件時,他大可直認其非,承認發假資料。如此一來警方可即時澄清,毋須浪費警力調查。及後盧刪除帖文發道歉聲明時,內容亦「似是而非」,僅稱有誤會,沒有承認虛構內容。

    律政司回應指,此為他們所指的「執意」,重申盧「一而再再而三」誤導他人,受查時仍提供誤導資料,及後不認罪受審,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仍有說謊,只為突出其「英雄主義」。再者盧案發時為區議員,他的行為會對「香港社會政策福利服務帶來不可逆轉的影響」。律政司又指,他在 21 日發帖屬敏感日子,當時公眾會留意社會事件。彭偉昌質疑,是否每逢 21 日便屬敏感日子,根據本案證據,盧發帖當天似乎沒有人就特定事件舉行紀念活動,不能單憑「馬俊文案」便指每逢 21 日屬敏感日子。律政司再強調本案背景,彭偉昌反駁,「睇嚟睇去,點敏感法?」

    律政司回應指盧利用社會分化,即使當時社運高峰期已過,2020 年中實施《國安法》,案發時社會仍不平靜,重申盧並非年輕人、一時衝動而犯案,而是有所企圖。

    盧俊宇一方同意涉案帖文屬虛構,需考慮大環境判刑。對於法官彭偉昌形容,本案完全不見盧有悔意,律師指盧被定罪後沒提上訴,可見他最終接受結果,今天亦準時出庭應訊,並已完成社會服務令,又指律政司逾時提出覆核申請。律師又指,盧已辭任區議員及退黨,現於金融公司有穩定工作,希望法庭即使改判監禁,亦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被告盧俊宇( 案發時 39 歲,時任民主黨區議員),被控於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新界屯門湖翠路 2 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 39 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於 2022 年 3 月判刑時,批評盧「厭惡你嘅偽善同埋唔誠實」,但「並非無可藥救」,故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表達法庭「對你行為嘅不齒」。

    CAAR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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