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家要公道少少,人同自己背景相近嘅人共情好合理啫
當年爆武肺支那人咪一樣擺撐警共匪李文亮上神檯 :golden-agree:
年齡相距7載的同母異父兄妹,在妹14歲時發展出不倫之戀,二人不但做出親熱行為,更到父母床上性交,女童父親見兩兄妹關係太親密,要兄長搬走,女童情緒不穩向老師透露與兄關係揭發事件,兄被捕後向警稱知道甚麼是亂倫,但不知亂倫犯法。兄長今(30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亂倫及非禮等6罪,律師求情時稱,兩兄妹是「真心相愛」,只是混淆了兄妹之情。暫委法官溫紹明指被告咎由自取,判他入獄18個月。
溫官判刑稱,被告LYJ作為哥哥比事主X年長7歲,理應要保護及照顧妹妹,卻藉以侵犯她,且非單一事件,且3項亂倫事件發生時,X僅14及16歲,被告未使用安全套,認為案性嚴重,亦屬加刑因素。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有21歲,剛移居香港不久,仍在適應中,兩人年紀相差不算很大,被告並非利用事主年少無知犯案。
被告潛逃期間曾想自殺
此外,被告曾在保釋期間潛逃,因他萬念俱灰欲自殺,後在途人協助下打消念頭,可見被告因案件承受壓力,雖覺被告咎由自取,但在判刑時亦會考慮。
被告LYJ現時26歲,他承認2項猥褻侵犯另一人、3項亂倫,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被告與X均在內地出生
案情指,被告生於1996年,他的母親改嫁後,與被告的繼父於2003年誕下女童X,故兩人屬同母異父的兄妹。兩人均在內地出生,先後來港與父母團聚。被告的繼父,即X的生父,在2018年發現被告與X關係過分親密,超出兄妹關係,要求被告搬走,同年X的父母亦離婚。
X在14歲起遭被告揸胸
在被告搬走前,兩兄妹於2017年8月某日中午,被告躺在沙發上,當時14歲的X經過時,突遭被告隔着上衣大力「揸」她一邊胸部一下;同年7月尾至8月某日,被告到X的睡房,表示想與X做愛。被告便脫去兩人的衣服,在沒有安全套下嘗試與X性交,但不肯定有否成功插入。被告之後自行手淫,在X背上射精。
被告與X在父母床上做愛
三項亂倫罪發生在在上述事件後數天,只有被告和X在家時兩人「攬攬錫錫」。被告表示想與X做愛,X同意。兩人便到父母的床上,被告在沒有安全套與X性交,及在她背部射精;2018年1月某日,X在睡房拉下校裙拉鍊時,被告剛回家並從後抱著X,X隨即轉身擁抱被告。兩人其後到床上互相撫摸及性交。最後一罪發生於2020年4月某天,X(16歲)主動到被告的住所,打算聊聊兩人的關係,期間被告表示想與X性交,X不知如何拒絕便與其性交。此後,兩人再無單獨見面。
X在校吸煙及情緒不穩揭發事件
X於2020年10月被發現在學校吸煙及情緒不穩,她向學校教師透露曾與哥哥有性關係。被告翌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與X關係良好,來港後不久便與X發展戀情,期間當X是「老婆」,曾多次性交。被告稱知道何謂亂倫,但不知道亂倫犯法。
被告潛逃後在西貢露營地被捕
被告2022年3月表示會認罪,並排期於同年7月答辯,但答辯當天被告未有現身,法庭因而發出拘捕令,被告在約2個月後在西貢赤徑露營場地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X「真心相愛」,本案非最嚴重類型,只是愚昧地混淆了兄妹之情,才會做出「天理不容」之事。
官斥被告作為年長男性應拒絕
溫官聽罷指,求情中不見被告對妹妹有關心,僅表達他的壓力及慘況,又指家人對X的不理解造成二次傷害,質疑是否因加害人需要坐監,便認為他比受害人更慘,並謂:「但佢係抵死架喎?」溫官又認為被告如今尚未意識到他的錯處,如果被告當時未提出性交要求,事情根本不會發生,強調即使是對方要求,被作為年長男性亦應拒絕。
辯方表示父母仍十分關心X
辯方休庭後向法庭稱,X的父母對她十分關心,只是當初警方要求他們不要與X討論案情,才未就事件與X溝通。辯方又指,一家人如今關係良好,X早前有與父母食飯,相談甚歡。溫官聞言稱「好開心」,並指人十分複雜,日常不顯露負面情緒,可能只是一直「積住積住」,強調家人對X的關心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