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買樓出租呃房貸判囚一年半 退休警司龍少泉上訴今被即場駁回


  • 03月31日(五) 13:02

    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自己及家人居住,使他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因此被廉政公署拘控,經審訊後於前年在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入獄18個月。龍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3名法官今天(31日)經開庭後拒絕批出許可,直接駁回其上訴。上訴庭將押後頒發書面理據解釋原因。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1個愉景灣空置單位,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隊,案發期間為總督察,去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他現已服刑完畢。

    上訴方的主要申請理據,是指上訴人在原審時得不到公平審訊。上訴方大律師指,原審時控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及,上訴人向庫務署申報時並無呈交涉案物業的附加買賣合約,令辯方沒法作盤問。該份合約有列明,買賣雙方同意,交付單位時租客可留在單位,上訴人在完成買賣時仍享有空置管有權。不過上訴庭3名法官表明,辯方仍可在結案陳詞階段申請重啟證供並作盤問,但他們並無這樣做。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述情況並無對上訴人構成不公,因現時是指控上訴人隱瞞有出租該單位,即使沒有提及該份附加合約,仍有其他證供指控上訴人。

    案件編號:CACC 2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