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工人未經許可向同事借貸57萬元 判囚6個月緩刑2年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工人於約一年半內多次未經許可向6名同事借貸,涉款共約57萬元。被告今日(3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6個月,緩刑2年。

    被告張立勤(34歲),為水務署二級工人,早前承認26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表示,已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被告認罪,其背景及家庭狀況。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9年8月加入水務署任職二級工人,月薪約14,000元。他於案發時被派駐長沙灣辦事處,負責協助技工進行水務維修工程,並向一名二級監工匯報工作。

    被告於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先後多次向6名水務署同事借錢,聲稱有緊急用途,包括支付家人手術費用、代家人還債、還款予放債人及從放債人贖回物業等。

    該6名同事分別為2名二級工人、2名技工、一名文書助理,以及一名二級監工,即被告的上司。被告其後從他們接受26筆貸款共約57萬元。

    廉署表示,接獲水務署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從該6名同事分別借貸5,000元至355,000元不等,而他沒有按相關政府規例,即《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就接受該等貸款索取許可。調查又顯示,被告並沒有償還大部分貸款。